案例:
赵某用假名在上海某小吃店打工,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期间,月薪5500元。2013年6月,赵某跳槽,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小吃店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并支付赔偿金,并提交了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证据。但在庭审中,小吃店提出证人未到庭作证,且书面证言系赵某伪造,录音录像证据未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提供,不能作为证据。最后,劳动仲裁庭支持了小吃店的主张,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看法:
事实劳动关系本来是一种劳动关系,但是由于它没有书面合同,所以劳动关系中的许多权利义务无法确定。在本案中,赵某作为一名劳动者,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但是他却聪明反被聪明误,选择了用不诚信的行为,包括用假名和作伪证。其实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工资单、工作服、工作证等能间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劳动仲裁委就会对劳动关系存在的主张予以支持。
咨询电话:021-61114213 陆壹壹壹肆贰壹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