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范围:
从事符合国家有关高新技术及产品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2、申报条件:
1)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a)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b)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c)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 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数量、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如下:
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成长性指标等四项指标,用于评价企业利用科技资源进行创新、经营创新和取得创新成果等方面的情况。
截止日期:
第一批于5月31日截止,第二批于7月31日截止